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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行为有哪些?应负哪些责任?

发布时间:2006/6/1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表演、播放、展览、发行、摄制电影、电视、录像或者改编、翻译、注释、编辑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未按照规定支付报酬的; 

(七)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并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剽窃、抄袭他人作品的; 

(二)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其作品的; 

(三)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对其表演制作录音录像出版的; 

(五)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六)未经广播电台、电视台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的; 

(七)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1992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首次在我国明确了追究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判七年以下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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