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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者”商标纠纷最终达成和解

发布时间:2011/1/20

    近日,北京华旗资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旗资讯)与北京海尔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尔电路)持续了两年多时间的“爱国者”商标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了和解。
  
    据了解,该案最早可以追溯到2001年9月,当时海尔电路在北京举行了其新研发的一种新型芯片的产品发布会。会上该芯片被命名为“爱国者Ⅰ号”,此后海尔电路还推出了“爱国者Ⅱ号”。2006年11月14日,华旗资讯向海尔电路所属的海尔集团发出律师函,称海尔电路推向市场的“爱国者”系列芯片侵犯了其“爱国者”注册商标专用权,希望海尔电路能够立即停止侵权行为,但海尔集团没有作出任何答复。2006年12月11日,华旗资讯再次发出律师函,这一次海尔集团给予了回复,表示其没有侵犯华旗资讯商标权。紧接着,华旗资讯再次发函海尔集团声明其权利,再未收到海尔集团任何回复。
 
    在沟通未果后,华旗资讯于2008年7月将海尔电路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海尔电路停止制造销售“爱国者”系列芯片,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
 
    随后,华旗资讯又向法院申请变更了索赔数额。据介绍,当时华旗资讯按照海尔电路公布的3400万片“爱国者”芯片销售量,以每片获利1元进行索赔,将索赔额变更为3400万元。据华旗资讯相关人士表示,海尔电路销售的“爱国者”芯片产品是一种具有数据处理能力的集成电路芯片,属于和计算机密切相关的产品,与华旗资讯1997年注册的第1114515号“爱国者”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类似商品,其行为构成侵权毫无疑问。
  
    针对华旗资讯的说法,海尔电路称,其在该系列芯片上使用“爱国者”名称系一种“说明性使用”,含义是“爱国的人”,而非作为商标使用。使用的“海尔爱国者”标识,是在个别场合对其“HiPatriot”英文商标的汉译;“海尔爱国者”以“海尔”两字为开头,且“海尔”作为驰名商标,拥有更高的知名度,较“爱国者”商标更具有显著性、突出性,其行为不存在侵权。
  
    该案于2008年11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结束后,法庭并未当庭判决,双方代理律师则均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
 
    当时,该案已备受各界关注。但随着事态的发展,该案最终未能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主持下成功调解。2010年3月26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海尔电路在介绍、推广和宣传其研发的数字电视解码芯片产品过程中,在该公司网站上刊登、转载了多篇文章,其中出现了大量诸如“海尔‘爱国者III号’数字电视信源解码芯片”、“‘海尔爱国者I号’芯片”、“海尔‘爱国者II号’”、“爱国者I号”、“爱国者II号”、“爱国者III号”等表述。在海尔集团公司等案外人的网站和展厅中,也出现了大量相关的文章和表述。
  
    对此,法院认为,海尔电路在其解码芯片的商业宣传中大量使用含有“爱国者”字样的商品名称,属于对“爱国者”进行商标意义上的使用。由于华旗资讯的数码视听及存储产品与海尔电路的解码芯片同属于第9类商品,故双方的商品应属类似商品。海尔电路因此被判侵权,判赔额则为50万元。
  
    随后,海尔电路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该公司解码芯片与华旗资讯“爱国者”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不是类似商品,而且其芯片并未将华旗资讯的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进行使用。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23日受理了海尔电路的上诉请求。据悉,在该案审理过程中,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海尔电路与华旗资讯达成协议。据双方2010年12月14日签订生效的协议所称,双方自愿放弃各自在该案诉讼中的主张,同意在法院主持下以调解方式和解该案。不过就具体协议内容及最终商谈结果,双方当事人接受记者采访时均以有保密约定为由,不愿做任何说明。(记者 杨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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