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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出台商标转让新举措

发布时间:2006/1/20

<<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现行商标转让方式,仅用两枚无法辨别真伪的公章或签字、以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就能顺利办理,并不要求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这与法律本身的规定是矛盾的。而且,对于一个有预谋非法“盗转”他人商标的人,却可以利用现有商标转让程序的漏洞。非法行为人完全可以撇开商标权利人,只要伪造权利人的公章或签字就可以直接在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从而披上“合法”的外衣将他人的商标非法窃为己有或卖给他人。但是,商标局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无法也根本不可能鉴别这些公章或签字及复印件的真伪。这就是近年来商标屡屡被非法转让以及引发商标局被诉的主要原因。

    国家工商总局及商标局决定从9月下旬起改进以往做法、采取如下措施完善商标转让程序:一、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二、对印章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印章变更情况,提供印章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并提供转让人的经年检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章戳)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三、对签字明显不符的,要求转让人必须说明情况,并提供转让人的有效证件(签字)和转让双方申请人签订的转让协议。四、对印章或签字明显不符的向申请人发出《转让申请补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必须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不含往返邮程)按有关要求补正,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的,商标局将视为申请人放弃补正,驳回其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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