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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5/12/12
一.案情简介 我所代理的美国雅虎公司(以下称Yahoo!公司)对苏州市易龙电子有限公司在第9类商品申请的“雅虎”商标申请(刊于1998年6月14日第22期的《商标公告》)提出异议申请,Yahoo!公司认为“雅虎”是根据其公司著名商标“YAHOO”发音而独创并为公众所熟知:Yahoo!公司于1996年在中国申请注册“YAHOO”商标,1998年在商品国际分类第9,16,25,35,36,38和42类申请注册“雅虎”,被异议商标“雅虎”与其公司的“雅虎”商标完全一样,是一种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 而被异议人苏州市易龙电子有限公司辩称,Yahoo!公司的“雅虎”未为中国公众所熟知,其申请“雅虎”商标是在1998年且尚未注册。被异议商标“雅虎”取义于明代苏州文人唐伯虎,“因其儒雅风流,时人谓之雅虎”,应予核准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在二○○○年一月的裁定中认为:美国Yahoo!公司在我国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均为英文“YAHOO!”,使用商品或服务包括第9类计算机网络上用来查询和检索信息、结点和其他资源的计算机软件、第35类的推销(替他人)、第16类的有关计算机网络的杂志、第42类的计算机服务等。被异议商标”雅虎“使用商品为第9类电视机、半导体等。美国Yahoo!公司引证的中文商标“雅虎”尚处于申请注册阶段,未在我国获得注册,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被异议商标“雅虎”的使用商品与Yahoo!公司商标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具有不同的功能、消费渠道和方式,不属于类似商品或相关的商品与服务。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异议人所提异议不成立。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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