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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乏商标法律意识,银行付出高昂代价

发布时间:2005/7/27

2001年起,浙江宁波市商业银行开始发行一种“明州”信用卡。到03年中期,明州卡已完成与国内数10家银行的互通,用户也已经达到12万之众。与此同时,宁波通惠经贸促进有限公司发行的一种作为在宁波当地商家购物消费时的优惠凭证的“明州”通惠卡也逐渐发展起来,其功能延伸到酒店、IP电话、娱乐、电影、饭店、保险等诸多领域。
两种明州卡尽管性能用途差异较大,但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一旦一方对此进行商标注册并授权,将延伸保护到类似服务。2001年12月17日,通惠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明州”商标的申请注册,2003年6月获得该注册商标。宁波市商业银行的明州卡立即陷入十分被动的局面(通惠“明州”注册商标核定的受保护项目为:信用卡服务,信用卡发行,艺术品估价等七十余项内容)。
经过当事双方多次庭外协调,2003年下半年,宁波市商业银行决定立即停止发行并逐步更换已经发行在外的明州卡。至此,银行蒙受了巨大的损失。即便如此,根据银行业惯例,存款凭证(包括信用卡)应当是永续有效的,银行对持卡人又进一步产生了违约风险。
                                                                  
在对一个重要项目投资之前,应当将商标作为项目发展关键问题优先考虑。本案中,各大银行的各种信用卡无不是在申请商标注册后才开始商业运作的,而“明州”卡却是一个例外,因此付出了高昂的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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