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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申诉人撤诉或改变鉴定结论问题探析

发布时间:2010/3/2

    工商机关在受理商标权利人申诉后,经常需要调查和处理相关的商标侵权案件。但在执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申诉人(商标权利人)在申诉后又提出撤销申诉申请,放弃追究商标侵权行为人责任的现象;有时还会出现申诉人(商标权利人)在申诉并出具商标侵权鉴定结论后,又改变鉴定结论的现象。对上述现象如果不认真研究,容易使办案人员处置不当。

  申诉人提出撤诉或改变鉴定结论的直接原因

  工商机关在调查处理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申诉人(商标权利人)可能由于4个方面的原因,提出撤销申诉或者改变鉴定结论。

  一是申诉人(商标权利人)与商标侵权行为人通过协商,就解决相关问题达成了协议。这时,申诉人(商标权利人)可能向工商机关提出撤销申诉、不予追究商标侵权责任的申请。

  二是在申诉人(商标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针对代理商或经销商所谓“串货”经销的商品,以商标侵权为由进行申诉的案件中,或者在申诉人(商标权利人)委托他人代理申诉的案件中,申诉人(商标权利人)通过申诉已经促使“串货”人停止“串货”行为,或者商标侵权行为人在得知工商机关立案调查后,自行停止了商标侵权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申诉人(商标权利人)因为已经达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又不想让事态进一步扩大,也会提出撤销申诉申请,或者就鉴定结论中的侵权商品数量等提出改变申请。当然,也不排除这样一种可能:申诉人(商标权利人)并不是完全为了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而是想通过工商机关的调查处理来满足其调整市场营销策略的需求,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在获取不正当利益后提出撤诉。

  三是申诉人(商标权利人)提出赔偿损失和查处商标侵权行为的请求,工商机关依法受理申请、立案调查并采取相应封存措施之后,申诉人(商标权利人)又认为通过诉讼形式能够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向工商机关提出撤销申诉申请。

  四是申诉人(商标权利人)请求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但工商机关在未完整收集申诉材料或者调查不深入、没有完整收集证据的情况下,受理申请并进行立案调查,或者在没有取得合法鉴定结论等侵权证据的情况下,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擅自采取扣留等强制措施;而事后,申诉人(商标权利人)又出具“不属于侵权商品”的鉴定结论。

  如何正确处理撤诉问题

  在执法实践中,工商机关遇到的撤诉现象在加盟连锁、授权经营活动引发的服务商标纠纷案件中出现得比较多。在加盟连锁、授权经营活动中,特许人(商标权利人)与被特许人之间经常会因为服务商标的使用问题而产生纠纷。特许人(商标权利人)为维护自身权益,会向工商机关提出申诉。

  比如,加盟连锁、授权经营的合同已经到期,被特许人未续签合同或者未交纳特许费,继续擅自使用特许人(商标权利人)的服务商标;被特许人未实际签订特许合同而擅自使用特许人(商标权利人)的服务商标,以加盟连锁、授权经营名义开展经营活动。但是,在工商机关受理申诉、立案调查过程中,商标侵权行为人又按照特许人(商标权利人)的要求,续签了合同或者补交了特许费,或者签订了特许合同,征得了特许人(商标权利人)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特许人(商标权利人)可能提出撤销申诉的申请。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如何追究侵权人行政法律责任的批复》(商标案字〔2004〕第111号)规定:“根据《商标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经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商标侵权案件,当事人协商解决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撤诉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侵权行为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情节轻重等具体情况依法追究侵权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侵权人主动减轻或者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

  依照上述规定,如果申诉人(商标权利人)提出撤诉申请时,工商机关尚未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就可以不作出责令赔偿被侵权人经济损失的决定,对案件作出结案处理,对于相关的民事纠纷可以由当事人自行解决。但是,如果商标侵权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工商机关仍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追究商标侵权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因为依申诉查处商标侵权案件和依职权主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都是工商机关的法定职责。

  当然,如果在案件调查中发现商标侵权行为人涉嫌构成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即使申诉人(商标权利人)提出撤诉申请,工商机关也应当对其垄断行为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如果申诉人(商标权利人)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申请撤诉,而此时工商机关又未作出处理决定,工商机关可以决定是否准许撤诉。这是因为我国商标保护机制具有行政与司法相结合的特点,工商机关如果认为由人民法院管辖更有利于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准许撤诉。如果工商机关不准许撤诉,申诉人(商标权利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工商机关未就赔偿事宜作出决定,申请人可以单独就赔偿事宜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样,既考虑了申诉人(商标权利人)的意愿,又维护了执法权威。

  如何正确处理申诉人改变鉴定结论的问题

  申诉人(商标权利人)就自己已经出具的鉴定结论,向工商机关提出修改申请(通常是改变其中关于侵权商品的认定数量),是调查处理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经常遇到的一个问题。

  申诉人(商标权利人)鉴定结论的形式一般为假冒商标商品鉴定书,应当由商标权利人或其委托的有鉴定权及鉴定能力的单位出具,可以作为工商机关履行职能、依法查扣侵权商品的依据。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侵权商品的鉴定不同于一般的产品质量鉴定,其鉴定范围应当包括所有涉嫌侵权商品,因此在鉴定时不能采用抽样鉴定方法。这是因为在实际发生的商标侵权行为中,经常出现真假商品混装的现象,如果实行抽样鉴定,容易出现仅仅根据样品鉴定结果盲目推断出全部商品侵权与否的结论,导致鉴定结论与案件事实不符。因此,如果发现申诉人(商标权利人)的鉴定结论系采用抽样鉴定方法得出,工商机关应当责成其重新鉴定,确保鉴定商品数量与查扣、没收的侵权商品数量一致。

  从更深层次看,工商机关要真正维护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使商标侵权行为人尤其是造成严重后果的商标侵权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关键是在案件调查中努力收集证据,提取多种证据,使有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形成逻辑严密的证据链。只要证据充分,就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这样,申诉人(商标权利人)无论是申请撤诉,还是在出具鉴定结论后又改变鉴定结论,都不影响工商机关履行职责,依法维护正常的商标管理秩序。换句话说,工商机关只要掌握了确凿的证据,准确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等,就可以对申诉人(商标权利人)提供的新的鉴定结论不予采信,就能够不受申诉人(商标权利人)改变鉴定结论的影响,使商标侵权行为人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张志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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