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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30年成就显著

发布时间:2009/9/12

    记者从9月10日召开的2009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国际研讨会上获悉,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取得了显著成就,基本建立了适应国情需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体系比较完整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

  中国法院通过行使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审判职能,对知识产权提供了全方位的司法保护。过去30年中,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出持续稳定增长的特点。2001年至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141968件和135899件,年均分别增长25.61%和25.75%;2002年至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行政一审案件4546件和4416件,年均分别增长25.26%和29.28%;1998年至2008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和审结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5271件和5231件,年均分别增长22.59%和22.77%。目前,中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已经覆盖到所有类型的知识产权领域,涉及到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的全过程。

  各级法院不断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在坚持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同时,不断增强司法保护透明度。最高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0日正式开通了“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截至今年2月底,已经有55772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各级法院还一直注重通过以诉讼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效果显著。近年来,知识产权一审案件平均调解撤诉率始终在50%以上。

  与世界上许多国家相比,中国法院对于适用临时措施保护知识产权的态度相对积极,实际裁定支持的比例也相当高。根据最近的一项统计,2008年1月至10月,全国地方法院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的实际裁定支持率均超过了90%。法院高度重视损害赔偿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重要作用,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损害赔偿。如在北京嘉裕东方葡萄酒有限公司与中国粮油(集团)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上诉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嘉裕公司共获利1061万余元,并判令将此全部获利作为原告的损害赔偿,这是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赔偿额最高的知识产权案件。

  自1985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出台了39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其中现行有效的27件,促进了各类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机制:一是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制度不断完善。截至今年7月底,全国经指定具有专利、植物新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管辖权的中级法院分别达到71个、38个和43个,经批准可以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法院达到84个。二是知识产权审判资源配置不断优化。近年来,多个地方法院进行了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试点工作。今年7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统一了专利商标等授权确权类知识产权一、二审案件的审理分工,将该类案件统一交由北京市有关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

  30年来,中国知识产权专业审判组织从无到有、不断健全,知识产权审判力量由弱到强、不断充实,知识产权法官的司法能力和专业水平稳步提升。截至2008年10月,全国地方法院单设知识产权审判庭298个,专设知识产权合议庭84个,共有从事知识产权审判的法官2126人。(张 娜  聂敏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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