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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发布时间:2009/9/11

    随着全球科技经济竞争日益激烈,我国将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明确为《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2006-2020)的战略基点。温家宝总理在关于制定“十一五”规划建议的说明中明确指出,“要大力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核心技术,努力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能力”,这为我国全面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指明了方向。在自主创新中,知识产权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基本保障。

  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自主知识产权现状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断地加强科技创新,提高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例如,我国科技人力资源总量达到3200万,研发人员总数达105万,分别居世界第一第二位;国家已经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学科布局。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整体自主创新能力较弱。据统计,我国设备投资的60%用于购买外国产品,其中几乎100%的光纤制造设备、80%以上的集成电路制造设备和石油化工装备、70%的数控机床是外国产品。我国企业研发经费人均支出仅为美国的1.2%、日本的1.1%。

  自主知识产权是自主创新最重要的衡量指标之一。我国自建立知识产权制度20多年来,已经初步形成了一个适合国情并与国际规则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从授权的知识产权看,自主知识产权很少,表现为“量多质差”。据统计,国内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核心技术的企业,仅占大约万分之三,有99%的企业没有申请专利,有60%的企业没有自己的商标。我国的外贸总额已经居世界第三位,但是自主创新的高技术产品仅仅占外贸总额的2%。

  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BCG)的一项报告,一个国家的企业在知识产权方面大体要经历5个发展阶段:

  主要以出口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为主导,依靠廉价劳动力成本和低成本原材料;通过加大研发投资,推动了技术含量较高产品的出口;遭遇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被迫付出高昂代价;吸取教训,加大在收购、自主开发和管理知识产权方面的投资力度;开始享受知识产权的互惠互利,有的企业甚至可以通过知识产权获取竞争优势。

  按照这种划分,日本、韩国在曾经落后于欧美的情况下,在知识产权发展方面都经历过这些阶段的“成长的烦恼”,他们正先后进入第五阶段。而中国绝大多数企业目前仍处在第一阶段,只有极少数高新技术企业进入第二阶段。因此,我国企业只有在拥有众多自主知识产权的同时,才能利用其高附加值转化为高的商业利润,才能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的正负效应

  从创新以及自主创新的内涵来看,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具有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互动关系,这种互动关系又反映在正反两个方面。

  首先是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互动的正效应。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科学、技术、文学艺术等领域的智力成果和工商业业绩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对创新成果提供合理、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即可对自主创新发挥如下积极的功能:

  激励功能。知识产权制度是一种激励投资和投智的制度。它确定了知识产品创造者对自己的劳动成果享有一定期限的独占权。这就化解了知识产品作为一种公共产品所带来的外部性的负面影响,保证了知识创新主体的创新投资得到回报并创造收益,从而鼓励创新主体进一步加速新一轮的投资和投智。

  保护功能。在创新过程中,创新主体依靠知识产权制度来保护创新权益和技术成果,通过对假冒、仿造和非法复制等侵权行为的法律制裁,保障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功能。依法保护创新成果只是建立知识产权制度的阶段目标。知识产权法通过激励发明创新,保护创新成果的方式,使创新成果得到广泛应用和传播,从而达到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最终目的。

  其次,自主创新与知识产权互动的负效应。知识产权是一把“双刃剑”,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或者滥用知识产权会扭曲公平竞争,造成遏制、妨碍自主创新的恶果。这种对创新产生负面影响,构成限制公平竞争的行为被称为掠夺性创新。

  在高新技术的竞争市场上,掠夺性创新的影响十分地突出。例如,高新技术市场上的网络效应问题即为明证。网络效应即消费者消费某种网络产品的价值会随着消费与该产品相兼容产品的其他消费数量的增加而增加。在网络市场下,创新者以这种“技术封锁”的手段扩张其技术创新版图,就意味着对其竞争对手创新资源的掠夺,从而违背竞争法。

  当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利用“基础设施”获取专利、捆绑销售、拒绝许可等手段时,通常被认为构成滥用创新或滥用知识产权。这些滥用行为以限制或阻碍公平竞争为目的,也是需要严加防范和制止的。

  现阶段自主创新的基本设想

  目前我国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宜着眼于不受制于他人权利支配的集成创新或模仿创新为主,特别是模仿创新应成为我国现阶段自主创新的主流模式。模仿创新是在广泛吸收现有创新成果,或充分消化吸收所引进的国外先进技术的基础上,通过模仿进行的再创新或渐进性创新。它以先进技术为基础,重在对先进技术的消化吸收、改进完善,从而形成新的发明创造。

  国外的实践证明,模仿创新是一国自主创新不可逾越的阶段。例如,日本在1970年以前,从欧美引进大量的先进技术,采取模仿创新技术政策,使日本迅速赶上欧美等发达国家,成为世界首屈一指的技术大国。韩国曾也是典型的“拿来主义”者,其企业的技术基础,主要是通过集中引进外国技术并加以消化吸收形成的。20世纪80年代,韩国还大力鼓励国内企业通过实用新型专利、工业外观设计专利等途径改进与模仿复制外国技术产品。这使得韩国的技术在短时间内超出了中等发达国家水平而接近发达国家水平。

  任何创造发明的产生都是“站在巨人的肩膀上”。因为科学发展是一个累积的过程,新技术的创新通常是建立在以往成果的基础上。一个模仿学习的过程是创新的一个必经阶段。通过对率先创新者的模仿,并根据自身条件不断创新,是任何一个落后企业追赶先进企业的必由之路。

  如前所述,自主创新不是关门创新。自主创新应主要建立在开放式创新的基础上。开放式创新,是以开放的理念、发展的心态充分整合创新主体的内外部资源,以市场为导向,通过产学研合作乃至跨国研发合作所从事的创新。因此,我国在自主创新和知识产权政策中应当体现开放创新的内涵,坚定不移地扩大开放,承接国际产业链高端环节或高新技术向我国转移,从而培育创造自主知识产权。

  因此,企业应当根据其自身产品和技术的特点来选择相应的创新模式。对于国外先进技术,国内企业要做好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对于国内有一定技术基础、在产业内量大面广的产品,鼓励集成创新;对于长期以来一直制约我国产业发展的关键技术、核心技术,必须整合国内外研发资源,利用开放式创新,实现原创性突破。具体而言,传统的制造业、石油化工等领域应以封闭式创新为主;电子通信、计算机网络、软件、半导体、生物技术等领域应当以开放式创新为主。(王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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